三、公共政策应突出其公共性的本质特征
从契约论的宪政逻辑看,政府的权利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政府的合法性基于为最广大 人民群众谋取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是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天然职能或公共性职 能。 现代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更多地体现在协调社会发展的公共服务上,体现在为社会协调发展 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包括政策环境上,公共性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政府 要将为最广大人民服务的公共精神贯彻到整个行政活动中。
从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本质特征看,“公共政策来源于解决政策问题,政策问题来源于社 会问题,而社会问题是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共政策要解决 的是大多数人所面临的问题”,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关涉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公共性的问题。因 此 ,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问题应成为公共政策的核心问题,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始终把为最大多 数人民谋利益放在首位,明确体现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原则。离开了公共性的公共政策,就 可能演变成特殊阶层、利益集团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于社会和谐建设目标是不相容 的。
从公共政策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的手段看,公共政策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 映,这也决定了公共政策必须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该成 为政府公共政策的基础”(杰里米•边沁)。在经济结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多元化的社会 转型时期建设和谐社会,公共政策要努力实现为最大多数人民谋利益的目标和宗旨,坚持公 共政策的公共性,按照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进入政策 议程,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政策设计、实施的出发点和终点,通过公共政策创设必要的制 度和规则,协调整合多元复杂的利益冲突,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政策基础。
从政策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过程看,其过程实质上是融合社会各阶层关系、社会利益博 弈均衡的过程。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始终以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为政策的着眼点和落脚 点,时刻关注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的实现和维护,有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与和谐。公共政策 是公众的政策,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人利益,兼顾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对利益集团、个人 私利的索取要在政策上加以限定,不能让其逾越社会公正的边界,因为,不对个人利益做出 约束是不正义的。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集团、个人利益的获取是有规则、有边界、有理性 的, 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也受公共政策的调控。公共政策应充分发挥利益协调的功能,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绝不能忽视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牺牲大多数人利益而满足迎合少数私 利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否则,公共政策将丧失公共性,社会也难以和谐。
四、公共政策应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我国的社会组织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阶 层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分化。社会利益差距拉大,使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利益冲突 增 多;社会矛盾尖锐,使社会风险加大而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 , 要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社会关怀伦理,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道德要求。一方面 经济结构调整导致社会结构、社会利益分配发生重大变化,财富分配、接受教育、医疗保障 、失业保障、退休保障不平等,使一部分人沦落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是改革政策的利益受 损者,理应得到国家政策的补偿与关怀。另一方面弱势群体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有机会 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很难在媒体上发出自己的声音,无法真正有效地影响公共政策过程,很 难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其利益往往被忽视,而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有很强的影响 力,甚至操纵着政策过程。因此要特别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注意采纳弱势群体的政策诉 求,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有进入政策议程的途径并成为政策议程,要仔细分辨强势群体的 政策要求,作出符合大局的恰如其分的考虑。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迅速摆脱困 境,政府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予以关注和补偿,可通过运用税收 和转移支付政策进行一次分配,可调节收入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关系来逐步解 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还可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政策和手段 保护弱势群体,尽可能使受益面扩大,以逐步缩小利益差距、填平社会鸿沟,让社会发展的 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而增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政 府要通过公共政策加大对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的力度,特别注意为弱者提供发展的机会与条件 ,让其通过努力改变生存状况,提高生活水平,建立有利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利益结构、 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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